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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內有家長入社即可並適用各類合作社但經濟獨立者得為社員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28.10.16. 農字第36310號指令
發文日期:民國28年10月16日 (一)一家之內,有家長一人入社即可,其直系尊親屬及其配偶,參加合作社業務,發生
交易額時,應併入其家長名下計算,依合作社組織之精神,不必另由其直系親屬加
入合作社為社員,但已分居而有獨立財產者,不在此限。(經濟部28.10.16. 農字
第三六三一0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