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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生實習期間應徵入伍,在營期間可併入實習期間計算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42.1.1. (42)台普字第4314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月1日 1.本年五月廿四日(四二)府民兵字第三四三四六號函敬悉。
2.本案前准貴省政府函請示釋到部,當以師範畢業生服役期間有「不得從事小學教員以外
職務」之規定,在營受訓,自不能併入服務期間計算,本年度師範學校畢業生既係集體
應徵入營受預備軍士訓練,其情形自屬不同,受訓期間,可併入服務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