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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招收教友,傳習教義者,不得採用正式學系系統中之學校名稱及徵收學費與
公開招生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42.07.28. 臺高字第6313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7月28日 宗教團體,招收教友,傳習教義者,不得採用正式學系系統中之學校名稱及徵收學費與公開
招生,傳習對象亦應以已具有自立能力及國家規定之成年人為限。又上項係屬宗教團體,應
視同人民團體,由當地主管行政機關管理,毋庸報經教育行政機關備案,若有違反規定者,
應請隨時糾正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