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教師前於軍官學校擔任教官,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其年資可採計提敘, 否則不予採計 發文機關:教育部發文字號:教育部55.09.01. 臺(55)人字第147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5年9月1日 中等學校教師前於軍官學校擔任教官,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其年資可採計提敘,否則不予採計。(教育部55.09.01. 臺(55)人字第一四七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