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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等學校教師前於軍官學校擔任教官,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其年資可採計提敘, 否則不予採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55.09.01. 臺(55)人字第14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9月1日
    中等學校教師前於軍官學校擔任教官,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其年資可採計提敘,
    否則不予採計。(教育部55.09.01. 臺(55)人字第一四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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