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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興辦學校所提供其私有土地不可以租用或借用方式作為校地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0.09.29. 臺(60)參字第225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9月29日
事由:據呈請釋示私人興辦私立學校所提供其私有土地可否以租用或借用方式作為校地一案
令復知照由。
一、本(六十)年七月十六日教三字第0三一五0號呈悉。
二、查各級私立學校申請立案應先依照規定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故凡私人興辦私立學校,
其創辦人或董事提供其私有土地作為建校用地時,應辦理捐贈手續,一經捐贈,其土
地所有權即轉移學校所有,自不得以租用或借用方式供學校使用以免發生產權糾紛影
響學校之發展。
三、復希知照。
四、副本抄發臺北市教育局。(教育部60.09.29. 臺(60)參字第二二五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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