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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1.10.03. 臺(61)高字第237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3日
    事由:對私立學校規程第一七條補充規定奉 行政院臺(61)教八八七二號令核准公布施行

     一、案奉 行政院令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
       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
       本部為加強限制公務人員兼任董事,曾就私立學校規程第一七條對董事之規定事項補
       充規定三點,並經呈奉 行政院(61)教字第八八七二號令核准在案。其補充規定三
       點如左:
       (甲)除原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外,各級行政機關人員
       亦不得兼任。
       (乙)各級機關供諮詢或顧問性質不必按時上班及不須銓審資格之聘任人員及各級學
       校聘任之教員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
     二、上列三項補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教育部61.10.03. 臺(61)高字第二三七二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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