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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學分不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提晉薪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2.04.16. 臺(62)人字第93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2年4月16日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薪俸,應按部令公布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規定辦
    理,雖修習教育科目十六學分以上者,亦不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提敘薪級之規定。(教育部
    62.04.16. 臺(62)人字第九三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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