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學分不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提晉薪級 發文機關:教育部發文字號:教育部62.04.16. 臺(62)人字第931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2年4月16日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薪俸,應按部令公布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規定辦理,雖修習教育科目十六學分以上者,亦不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提敘薪級之規定。(教育部62.04.16. 臺(62)人字第九三一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