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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立法委員可充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2.07.25. 臺(62)專字第187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2年7月25日 主旨:現任立法委員可以充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62.05.02. 教三字第二九七三三號來文。
二、依行政院57.06.29. 臺(57)人政貳字第五八四號令釋示略以:各級民意代表均非公
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除憲法上另有規定者外,當難限制其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
。(教育部62.07.25. 臺(62)專字第一八七八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