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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四校六十四年七月公前日間部畢業生在校所
修之十六教育學分於敘薪時,仍准予採計提晉一級支薪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2.09.03. 臺(62)人字第224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2年9月3日
臺大、政大、成大、中興等四校六十四年七月以前畢業生,在校經修習教育科目十六學分者
,於辦理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時准予採認並准予提敘一級支薪(即准予依照本部五十八年公布
之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教育科目及其學分予以採認)六十四年七
月以後畢業生應照新修訂辦法規定修習教育科目二十學分。(教育部62.09.03. 臺(62)人
字第二二四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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