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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於路邊以鏈條鎖住之違規遊動廣告車輛,建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處罰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100150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主旨:貴局函為取締停放於路邊以鏈條鎖住之違規遊動廣告車輛,建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四七六五九00號函,並依據內政
部警政署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七一二九五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行為貴局建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
規定處罰乙節,因前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違反條例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
四條之行為由警察機關處罰,故貴局建議事涉警察機關舉發與處罰權責,經本部以九
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交路九十字第0六七五0七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意見,該署業
已前開號函復略以:「遊動廣告車輛非為道路障礙,不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處罰」,請參考。(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一00一五
0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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