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汽車所有人將號牌加裝邊框等之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路臺字第046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有關汽車所有人將懸用之號牌加裝邊框或以光紙描剪字體加貼於號牌字體上面,如加裝(加貼)後之情形,未達影響號牌清晰之程度時,因現行法令尚無處罰規定,應俟車輛定期檢驗時責令改正,如已達影響號牌清晰之程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交通部路政司路臺字第0四六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