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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肇事致人受傷,「致人」一詞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臺(六一)函刑三字第029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因而肇事致人於傷亡者」,係指至事結果,致被害人發生
    傷亡者而言,「致人」一詞,當不包括汽車駕駛人自己在內。(司法行政部臺(六一)函刑
    三字第0二九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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