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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提出訴願處理疑問乙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87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
現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適當訴
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曾經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有案。故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被處分人,不服裁決,誤向貴局提起訴願者,應敘明函復知被處分人依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附記欄二、規定,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交原裁決
單位轉送管轄地方法院辦理,無需另作決定,以資便民。(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刑(司)字
第八七二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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