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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由:關於各級法院檢察處所有檢察官用車囚車等請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一案,令希遵照。 發文機關:臺灣省交通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交通處49.10.20. 公路局路監字第35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9年10月20日
    事由:關於各級法院檢察處所有檢察官用車囚車等請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一案,令希遵照。
     一、奉 交通部四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臺灣高等法院交路(四九)
       字第八七六0號函副本:「一、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檢庶字第一六0三三號函敬悉
       。、二、四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總字第二二六六九號及二二六七0號函敬悉。三、關於
       貴處、貴院及臺南分院所有檢察官用車、囚車等,請予比照警備車例免徵汽車燃料使
       用費一節,勉予照辦,惟以業經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及養路費之車輛為限。四、復請
       查照逕洽臺灣省公路局辦理為荷。」
     二、各級法院及檢察處所有檢察官用車、囚車等如經查明確經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有案及
       於其行車執照上加蓋特種用途戳記者。(前中國石油公司隨油附徵養路費時係憑讓項
       戳記予以免徵其應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自應遵照部今予以免徵,並依前頒汽車燃料
       使用費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令希遵照。
     四、副本抄呈交通部、交通處、抄致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抄知各監理站
       、本養路處、主計處、監理處。(臺灣省交通處49.10.20. 公路局路監字第三五四二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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