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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為車輛無照行駛處罰適用法規疑義一案令布遵照由。
發文機關: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50.05.17. 第50-47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0年5月17日
事由:為車輛無照行駛處罰適用法規疑義一案令布遵照由。
一、准財政廳各縣市政府五十、四、十二財六字第四四六0六號函副本:「一、准交通處
五十、三、三交路字第0三六三九號令公路局副本:「一、本處呈交通部五十、一、
五交路字第二九000號副本計達二、茲奉交通部五十、二、十八交路字第一0七
0號令「據呈不能領照之車輛無照行駛處罰適用法規疑義一節查凡屬於公路法第二
條所稱之車輛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領懸牌照方得行駛違者應依同法第二十九
條第五款規定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三、希即遵照四、副本抄送財政廳警務處」
二、凡屬甲種車輛由於車輛本身構造不合於規定標準或基於行政措施,禁止使用而
無照行駛時,應由公路局依照上項規定處罰,以一事權,至查獲禁止行駛之乙種車輛
無照行駛時,應如何處罰,已由警務處呈請內政部解釋中。三、函請查照」。
二、凡屬由於車輛本身構造不合於規定標準(例如耕耘機改裝車輛或加裝馬達之人力三輪
車等),基於行政措施,禁止使用而無照行駛者,自應依照上函規定辦理,惟處罰後
是否即可免送稅捐主徵機關再依違稅議處?及合於汽車規定之甲種車輛,不依章領用
牌照而無照行駛時,其違稅部份是否仍應依照府令規定移送稅捐主徵機關議處?仍有
疑義,爰經函請財政廳釋疑去後,茲奉交通處五十、五、十一交路字第一0五九一號
令:「一、准財政廳案移該局四月二十六日五0─四七0─一號函悉。二、查不能領
照之車輛無照行駛,經查獲後不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處罰,自僅供公路法處罰,免再
移送稅捐主徵機關再依違稅議處,至合於汽車規範且並無不能領照情形之甲種車輛,
如無照行駛,其違反稅法部份,應移送稅捐主徵機關議處。
三、令希遵照辦理。
四、副本抄致財政廳各縣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抄知公路警察隊暨一、二、三區隊各監理站
監理處(二份)。(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50.05.17.第五0-四七0-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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