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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本市中正區湖口街等 5處64戶符合「已建讓售」條件之市有眷舍 ,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讓售,擬於完成處分程序後 2年內 辦理讓售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6.北市法二字第09531184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
    主旨: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本市中正區湖口街等 5處64戶符合「已建讓售」條件之市有
       眷舍,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讓售,擬於完成處分程序
       後 2年內辦理讓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5月26日北市財管字第09531370200號函。
     二、有關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眷舍管理自治條例)於92年 8月 1
       日公布施行,該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眷舍房地位於住宅區,且現有房舍總樓地板面
       積已達該基地法定容積者,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
       序後,於該自治條例公布 2年內,得依現狀讓售予合法現住人。則本府各機關學校經
       管之眷舍房地符合上開讓售條件者,原應於94年 8月 1日以前辦理讓售,惟因本市中
       正區湖口街等 4處眷舍送本市議會及行政院完成土地法第25條所定處分程序時程較久
       ,以致本件經行政院94年 8月26日院授內中地字第0940050809號函核准時,已超過眷
       舍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 2年期間,本件可否比照 貴局辦理其他市有不動產讓售
       案件,以行政院核准日起算其處分年限。
     三、按眷舍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已明定須符合「眷舍房地位於住宅區,且現有房舍總
       樓地板面積已達該基地法定容積者,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
       成處分程序」之要件,並須「於本自治條例公布 2年內」依現狀辦理讓售,依其文義
       尚無法解釋為「行政院核准日起 2年內」辦理讓售。惟如依合目的性解釋方法,認上
       開規定所定 2年期間目的在於促使合法現住人儘速向本府表明承購意願,並保障已表
       明購意願之合法現住人權益,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計算 2年之期間時,
       先扣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所經過之期間,而從寬予以解釋,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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