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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搜索票影本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07.06. (九0) 岸情偵字第55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6日
主旨:函轉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搜索票影本
各乙份,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年七月二日 (九十) 署情偵字第○九○○○○八一二四
號函轉司法院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九十) 院台廳刑字第一五四五六號函辦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90.07.06. (九0) 岸情偵字第五五六四號函)
附件: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一、 (聲請)
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到場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 、或其他
受指定到場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由法警引導,直接請求值日法官審核。
各法院應按月事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相關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登簿)
值日書記官應將聲請搜索票案件先登分案簿,取得流水案號。
三、(補正)
法官審核後,如需補正,宜於輪值時間內辦畢,不得移交,以免延滯。
四、(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
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
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
付聲請人員。
五、(值日書記官保管搜索票)
搜索票可事先套印、編號管制,就聲請搜索票案件,新增「聲搜」字號,與分案簿一
併由值日書記官保管,並確實辦理移交予次一值日書記官。如不能面晤次一值日書記
官,可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
六、(分案)
聲請搜索票案件,無論係核發、駁回或撤回,均應於翌日或次一上班日,由書記官送
分案室依原流水案號完成分案,並補登辦案進行簿。七、 (搜索票執行後之陳報)
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或搜索、扣押筆錄,由承辦法官辦理。法官
核閱後,書記官應將之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
八、(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搜」字號,輪分
法官之速件之方式處理 (如過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得分由值日法官審核) ,法
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
(或傳送) 聲請人附卷,即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
定撤銷,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九
、 (卷宗保密)
偵查中搜索案件之收案、分案、抗告或歸檔送卷等,因可能仍在偵查階段,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仍可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聲
請搜索,因此送卷時,卷宗應以密件處理,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秘密,
如有洩漏情事,應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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