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防止建築工程完工後趁機違建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6.12.22. 台內地字第2587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6年12月22日
    主旨:為防止建築工程完工後趁機違建乙案,函請查照。 說明: 一、准行政院秘書處台(56)內字第 12396號通知單以來奉交議台灣省政府呈送防止建築 工程完工後趁機違建案過部。 二、案經本部於本56年 8月11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司法行政部、台灣省警務處、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暨貴府建設廳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建築工程必須全 部完竣報經市縣主管機關派員查勘認可後方可核發其使用執照,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核 發該項執照時,並應通知警察機關知照。」 三、相應函請查照。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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