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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需逐案面談之特定國家名單檢討案」事,請
查照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10.06.23. 外授領二字第11051141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3日
主旨:關於「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需逐案面談之特定國家名單檢討案」
事,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本部108年11月12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133522號函副本及本(110)年
4月14日外授領二字第1105101141號函副本計均達。
二、鑒於特定國家人士在臺逾期停、居留人數比例偏高,或有冒用身分、
持偽變造文件申請簽證及以假藉與我國人結婚為由來臺從事與簽證目
的不符活動之案例頻傳,本部自94年起對東南亞國家實施外籍配偶「
單一窗口、包裹處理」機制,同時處理結婚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申請
,嗣經多次檢討及增刪調整特定國家清單,現須逐案辦理結婚依親面
談之特定國家計有22國。
三、為因應國際情勢變遷,以及部分特定國家人士之移民風險、滯臺違常
數據或簽證申請量之變化,本部經再請相關駐外館處評估所屬特定國
家名單,並將該等館處意見併特定國家人士在臺違常資料會商警政、
移民及國安單位評估後,決定自本年7月1日起,將「哈薩克」、「白
俄羅斯」及「烏茲別克」3國自特定國家名單刪除。
四、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結婚依親面談制度已行之有年,國內各相關機
關均有配合辦理之機制。惟有部分館處未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
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逕受理
特定國家人士我國人於第三地結婚文件之驗證,除滋生誤會、影響申
請人權益外,亦造成戶所及本部續處之困擾。茲再重申特定國家人士
與我國人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驗證及來臺簽證,須依據上揭作業要點
辦理,申請人應檢附包括外籍配偶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明文件等應備文
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至倘申請人有符合該要點第七點免面
談情形,亦應向面談受理館處提出申請。
五、檢送更新之「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如附件,併
請參考。
正本:駐外各館處(含香港辦事處服務組、澳門辦事處服務組;不含 WTO
代表團)
副本: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國
家安全局、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外交部東部辦
事處、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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