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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施工停業或申請室內裝修或變
更使用施工中未營業時,適用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7.13. 消署預字第11011121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3日
主旨:函詢「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施工停業或申請室內裝
修或變更使用施工中未營業時,適用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6月30日北市消預字第1103028263號函。
二、按消防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之立法意旨係業主應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
實施員工滅火通報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熱源設
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該場所於施工停業期
間,防火管理人仍應依據現場施工狀況及其火災風險,製定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落實施工期間防火管理及施工人員之教育訓練,監督用
火用電之火源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等,以降低火災發生機率,
提升現場施工人員緊急應變能力。
三、至所提現場從業人員不確定且施工人員更替頻繁如何執行各防火管理
及編列自衛消防編組部分,查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
護計畫指導須知肆、二、(五) :「各施工場所應指定施工現場負責
人,並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防火管理人報告。」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範例二、(一) 1、平時火災預防略以,施工期間防火管理人得
指定施工區域之防火監督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巡邏及監視、用火用電
及抽煙的管理等,協助防火管理人執行防火管理工作。至從業人員不
確定且施工人員更替頻繁部分,按上開範例三、(三)2:「施工人員
不同時,應予以告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相關內容。」爰建築物(
場所)之施工人員如異動頻繁,應視場所實際員額規劃自主防火安全
檢查及自衛消防編組,由防火管理人、防火監督人或施工現場負責人
訓練更替之施工人員有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災時通報、滅
火及避難引導應變要領及其他應遵守之預防火災注意事項,並由防火
管理人落實監督管理,以維護場所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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