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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
,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82年3月2日以前,
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自
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7.05. 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5日 一、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 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 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 法建築物,以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認定之。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