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本部93年12月7日經礦字第09302715460號令發布有關「土石採取法」 第36條規定之解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8.30. 經務字第111046036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30日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以經礦字第0九三0二七一五四六 0號令發布有關「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解釋,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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