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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1.11.08. 消署預字第11100099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8日
主旨:函詢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10月24日華消師士字第111102401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183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
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全揚程=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H=hl+h
2+h3+60m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 2,400公升以上。……四、中
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
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五、屋頂水箱有 0.5立方公尺以上容
量,中繼水線箱有 2.5立方公尺以上。……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
合計在 170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為高度超
過60公尺之建築物於消防搶救時消防車輛得透過連結送水管將水送至
高層部有效放水,爰設置中繼幫浦輔助,中繼幫浦一次側之出水口由
消防車輛加壓送水;二次側之出水口由中繼幫浦加壓供水,使建築物
各層出水口之放水壓力及放水量符合設置標準規定,並適度限制幫浦
規格,以避免管路壓力過高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署 101年4月9日消署預字第1011103230號函說明二:「……故
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
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設置高度原則仍以60公
尺為限,且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170公尺以上時,
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方能確保發揮其功能,以符合其中繼之意旨。
……。」係考量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
,爰明文中繼幫浦設置高度原則以60公尺為限。另參酌日本東京消防
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4章第20連結送水管技術基準,
倘經考量當地消防車輛之加壓送水性能,適度限制連結送水管送水設
計壓力在一定值之下,且經水力計算後消防車輛加壓送水至中繼幫浦
處之揚程符合該幫浦最小押入揚程需求,則中繼幫浦之位置得依水力
計算結果及搭配管路設計配置於屋頂層,尚不限於建築物中間層配置
,並須經消防機關查驗符合規定,惟查無所提分設於建築物地下層及
屋頂層之設計例。
四、綜上,為兼顧連結送水管設置經濟合理需求、整體管系耐壓程度及各
地方消防機關消防車輛送水性能差異,連結送水管送水設計壓力如經
適度限制並經地方消防機關審查同意,且依水力計算結果消防車輛加
壓送水至中繼幫浦處之揚程符合該幫浦最小押入揚程需求,則中繼幫
浦之位置得參照上開日本東京消防廳規範之設計例,依水力計算結果
及搭配管路設計於建築物中間層或屋頂層配置,並須經消防機關查驗
符合規定,不受本署上開101年4月9日函所提設置高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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