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檢驗標準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2.02.20. 經標三字第112300013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0日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電器之每 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 一一0四六0四七九0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