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 2年3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2.22. 衛部保字第112010636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2日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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