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105年11月9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 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內商業區、娛 樂區規定計畫案」內商業區、娛樂區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2.02.21.府授都規字第11230115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1日
    臺北市政府112.02.21.府授都規字第1123011551號函 ※本府105年11月9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 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內商業區、娛 樂區規定計畫案」內商業區、娛樂區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 主旨:有關本府105年11月9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 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 內商業區、娛樂區規定計畫案」內商業區、娛樂區建築物高度管制 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都市計畫附圖五建築物高度管制及配置內規定,商業區、娛 樂區之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70公尺為原則,但經申請單位提出建築 物之規劃設計、地面層開放空間、地區公益性、視覺環境影響等項 目,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都 審會)審議通過者,其高度得不受下表最高高度限制,先予敘明。 二、為明確前開經都審會審議之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經提 112年 1月 19日都審會第 628次會議報告決議(略以):「 ...同意該原則性 規定以90公尺為上限作為放寬基準......」,茲檢附會議紀錄供參 ,惠請依該決議辦理。 正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 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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