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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
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
明)作業配合事宜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3.09. 台內地字第11201062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9日
主旨: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
、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
)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秘書長112年2月18日考台組壹二字第1120050412號函(影
送如附)辦理。兼復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112年2月10日房仲全聯芳字第112017號函。
二、按現行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請領證書;不動產經紀
營業員申請登錄證明;不動產經紀人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依地政士
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以及不動產
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須知貳,訂有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
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考試院首揭函略以,自 112年起(註:指榜示日期)高普初等考
試及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全面實施發
給電子證書,紙本證書原則不再發放。該電子證(明)書係依據電子
簽章法規定產製,與核發之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效用,並提供內容查驗
比對機制。
四、茲配合上開考試及格證書發放方式變革,旨揭申請文件原需檢附考試
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自即日起得以檢具自行列
印考試院核發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電子證書憑辦,主管機關(單位)
應就所附電子證書至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網址:https:
//mycert.exam.gov.tw)驗證相符無誤後,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核
發或補(換)發。
五、請各業別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知各地方公會通知所屬會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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