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輸往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適用「中華 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之我國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2.05.03. 貿服字第112015114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主旨:公告輸往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 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薩爾瓦多共和國 111年11月9日公告自同年11月7日停止自我國進口產 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須按中美洲共同對外關稅課徵關稅。薩國片面 廢除臺薩間之自由貿易協定,已構成重大違約行為,我國駐世界貿易 組織(下稱WTO)代表團已通知WTO秘書處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與薩 國間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本局97年2月29日貿服字第09700022510號公告自112年5月15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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