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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之依親面談及文件驗
證事,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12.03.24. 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4日
主旨:有關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之依親面談及
文件驗證事,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本(112)年2月9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088號函計達。
二、旨案本部已於本年 3月17日修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
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在案,修訂重點為:
(一)第三點:考量特定國家均非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無法依現制完
成原屬國結婚程序再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證書驗證
,爰於申請依親面談應備文件第(八)款有關申請人應檢附外
國人本國結婚證書部分,增列但書「但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
婚證書者,得免附。」以為駐外館處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
國人依親面談免予審查結婚證書之依據。
(二)第七點:考量部分特定國家人士已擁有我國永久居留權,渠等
實無藉與我國人結婚依親之管道變相在臺居留之疑慮,爰藉本
次修訂之機,增列免面談條件。
三、自即日起,請貴處依下列原則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結婚依
親面談作業:
(一)應備文件:除外籍人士原屬國結婚證書外,申請人應檢具貴處
受理結婚依親面談規定其他所以文件及完成駐地驗證程序,始
得申請面談登記。
(二)貴處面談申請案無虞後,請辦理下列事項:
1.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係取代海外結婚證書供申請人至我國
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用,本函正本予國人,副本內政部,併外
籍結婚對象之婚姻狀況證明為附件且妥為騎縫,惟該文件請
勿驗證。
2.核發停留簽證:請核發外籍申請人 3個月效期、60天可延期
、註記「 P」(不登載關係人)之停留簽證,供渠來臺辦理
結婚登記。
3.驗證在臺申請居留所需文件:請驗發健康檢查證明及無犯罪
紀錄證明等文件,供申請人在臺完成結婚登記後,向內政部
移民署申辦依親事由外僑居留證之用。
(三)貴處面談後倘認有部分疑慮,惟申請人願意自費另案申請簽證
,請依據轉型案精神辦理下列事項:
1.核發註記「不得變辦居留」簽證:請核發外藉申請人60天可
延期、適當效期、註記「 P–不得在臺改辦居留」(不登載
關係人)之停留簽證入境,並函請移民署訪查。
2.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移民署訪查無虞且經貴處綜合審查通
過面談後,核予面談結果通知函供申請人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
3.核發可延期停留簽證暨驗證文件:查驗申請人檢具已完成結
婚登記之我國戶籍謄本無虞後,核發60天可延期、適當效期
、註記「 P」(不登載關係人)之停留簽證,併驗發其他申
請居留所需文件。
四、茲重申駐外館處同仁辦理結婚依親面談提問時應以莊重、包容及尊重
態度為之,勿過度詢問個人敏感隱私問題,儘量藉由交叉詰問當事人
雙方共同經歷之重要交往、認識過程、結婚事實及未來規劃與雙方背
影等,釐清雙方結婚之真實性。對同性依親面談者,務必提高性別議
題敏感度及具性別意識(如勿質疑當事人性向、家人是否贊同等),
以避免有歧視之虞。另請就同性依親面談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乙節公
告,以利申請人依循辦理,倘貴處依據駐地情形評估不宜公告,亦請
敘明理由報部。
五、檢附修正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
面談作業要點》及「面談結果通知函」範例如附件,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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