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留設騎樓路段規定簡化原則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2.06.05.府授都規字第11230367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5日
    主旨:有關全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留設騎樓路段規定簡化原 則一案,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12年 5月11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第 63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六、(一)決議辦理。 二、近年本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陸續公告,案內都市設計管制 章節多訂有指定留設騎樓路段之原則性規定,並載明「如申請案經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 此原則性之規定」。為落實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能,並加速危老 、都更案件推動,本府訂定「全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 留設騎樓路段規定簡化原則」(詳附件),建築基地倘有留設騎樓 之疑義,得依前揭簡化原則辦理。 三、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簡化原則規 定執行。 正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務 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 抄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