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 8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 驗法」第3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112年7月1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2.06.06. 經標二字第112200040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6日
    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八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 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檢驗規 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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