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 2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6.16. 衛部保字第1120124019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16日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