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6.21. 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如附件,其他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現行規 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