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構築之防護設施應 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8.14. 營署建管字第1120052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4日
    主旨:有關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構築之防護 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7月10日大台南工字第1120000838號函。 二、查本部 96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4604號函,已就依煤氣事業管 理規則第12條設置整壓站時,為防護其輸氣設備整壓站等而構築之RC 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函釋:「……旨揭防護設施如係僅供 防止輸氣設備(天然氣整壓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 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 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有 關函詢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業已廢止,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 置輸儲設備整壓站之防護設施是否有上開函釋適用 1節,查上開函釋 已有敘明天然氣整壓站為適用標的,故旨揭整壓站之防護設施如符合 上開函釋所稱僅供防止設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使用 者,則非屬建築法第 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至個案申 請事實認定,請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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