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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自112年9
月20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營建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
112年9月20日起,有關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
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承接辦理;有
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承接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8.28. 台內法字第112040087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28日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營建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 正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有關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 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由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承接辦理;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