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 2年10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8.30. 衛部保字第112126031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30日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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