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之幼兒園,包括 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至第5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 照顧服務者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9.19.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18588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9日
    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之幼兒園,包括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 顧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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