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下稱海巡署東部分署) 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樣態案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9.19. 文藝字第11230244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9日
    主旨: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下稱海巡署東部 分署)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樣態案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9月1日府文視字第1120178151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係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另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 算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 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 立之基金或專戶。機關(構)辦理教育推廣案,應符合相關規定,合 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工程決標金額為1,828萬元,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為18萬2,800 元,未達50萬元,依法得逕辦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至於教育推廣 形式,得參照本部 112年2月2日文藝字第1083012413號函內說明,主 要略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辦理形式多樣,包含展覽、揭幕/落成典 禮、作品導覽、工作坊及其他形式等,未以法規明確限制,各單位可 參照「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結果報告書」基本資料表內選第2頁 共2頁 項、填列資訊欄及「公共藝術操作手冊」,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無論以何種方式辦理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皆應緊扣公眾性之藝術教 育精神,不得脫離藝術與地方民眾之連結,如有常設型作品,應注意 設置場域、衍生活動公共性及後續管理維護權責等。如審議機關認為 機關(構)所提之結果報告書,辦理內容或經費分配似已背離公共藝 術教育推廣之精神,得參照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興辦機關(構) 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 請審議會審議。」之作法,故請審議機關依法就個案狀況審酌、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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