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留設騎樓路段涉及現有巷較計 畫道路寬之騎樓留設方式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2.10.20.府授都規字第11230710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本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留設騎樓路段涉及現有巷 較計畫道路寬之騎樓留設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 111年10月 7日府都規字第 11130730551號公告實施「臺北 市北投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 內為維繫北投區既有騎樓紋理,將本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中央 北路一段及二段、崇仁路一段、光明路一段等道路指定為留設騎樓 之路段,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該等道路側應設置騎樓。惟查中央南 路一段為10公尺寬計畫道路,其自崇仁路至清江路間,均有現有巷 較計畫道路為寬之情事,既有騎樓亦皆自現有巷境界線起留設,爰 衍生該路段建物改建時究應從計畫道路或現有巷境界線留設騎樓之 疑義。 二、再查本市陸續公告之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都市設計管制 章節多訂有指定留設騎樓路段之原則性規定,考量其原意係維持既 有騎樓紋理,並提供良好人行空間,為避免各建築基地間之騎樓無 法齊平,致影響該路段二側之人行動線,故屬上開通盤檢討案內指 定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倘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應自現有巷 境界線留設騎樓。該現有巷(位於建築基地內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及院落寬深度,惟不得任意廢止,應維持供公眾通行使用。 三、同函副請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於辦理建築線指示時,指 定留設騎樓路段如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於建築線指示圖備考 欄加註下列事項: (一)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部分應維持作供公眾通行,不得任 意廢止。 (二)指定留設騎樓路段如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均應自現有 巷境界線起退縮留設騎樓。 四、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正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 法規查詢系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