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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經濟部96年11月15日經水字第09604605460號令依「地方制度法」第4
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解
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2.11.29. 經授水字第112602057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經水字第0九六0四六0五四 六0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 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其中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因配 合預算執行,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餘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之解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