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富德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內設 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三條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01.08.北市都規字第11230903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富德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 內設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3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2年12月 7日陳建字第 112120701號函暨本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 112年12月19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12300408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係於88年 4月30日增訂,其內容係依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3年 2月 3日第 405次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內 容辦理,前開會議資料(略以):「為適度降低靈(納)骨堂(塔 )對鄰地之使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 縮10公尺以上始得建築。」該條文增訂原意係為免納骨設施造成鄰 地之負面影響,倘退縮空間設置平面停車空間,仍有一定之隔離效 果,尚無違背訂定原意。 正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 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 計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抄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