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室內球類運動場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第1項第1 款所稱「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 使用之建築物」1案 發文機關:國土管理署
    發文字號:國土管理署 113.01.05. 國署建管字第11201220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5日
    主旨:關於室內球類運動場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第 1項第1款所稱「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 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23日(112)銘建字第112112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 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 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一、 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 之建築物。……」有關非防火構造之室內球類運動場,如按同編第80 條或第 81條規定面積區劃分隔將致無法使用者,為上開第82條第1款 所稱體育館之類似用途,免按第80第2頁 共2頁條或第81條規定樓地 板面積區劃分隔。惟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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