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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同年9月21日院
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及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
號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及重申規定,其中
膳雜費標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13.01.10. 院授主會財字第11315000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0日
主旨:本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同年9月21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及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121500747號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
及重申規定,其中膳雜費標準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因應近年物價上漲等情形,有關旨揭改進原則膳雜費報支標準自即
日調整為不分官等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所需經費請各適用機
關(構)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另本院 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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