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 分之記事例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25. 台內戶字第11302405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山地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2年8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2004 0645號函(如附件影本),兼復屏東縣政府112年3月7日屏府民戶字 第11207795100號函。 二、按原民會109年9月14日原民綜字第1090053461號函略以,原住民註記 民族別時,應區辨係從父或從母,以釐清父母民族別嗣後變更所生爭 議。嗣本部 10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90139488號函(諒達),有 關戶政資訊系統「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作業將新增「族別從屬 」欄位,以確認當事人從父或母之民族別,並修正相關記事例,其中 記事例代碼2012900004修正為「原登記平(山)地原住民身分(民族 別○○○)民國 xxx年xx月xx日變更【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已於110年3月27日版本更新)。 三、次按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山地 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又按原民會112年8月21日前揭函, 夫妻得依該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身分別,惟不涉及民族別,記事應 避免使用身分別從屬何人之文字。爰經依前開規定及參酌原民會意見 ,前開記事例說明如下: (一)子女從其父或母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者,仍依前開記事例辦 理。 (二)當事人因結婚約定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因不涉及民族別,爰記事例修正為「原登記平(山)地原住民 身分民國 xxx年xx月xx日變更」,於戶政資訊系統記事例版本 更新前,請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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