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 明文件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12. 台內戶字第11300014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2日
    主旨: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 國籍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 110年12月8日比利字第11040703760號 函辦理,兼復桃園市政府 113年1月8日府民戶字第1130001291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 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 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上揭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11 0年12月8日函,剛果人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則原剛果國籍自動喪失, 且該國並無類此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是以,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 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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