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閱讀他人書籍撰寫讀後心得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19. 電子郵件字第11302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19日
    一、雜誌之內容(文字、圖片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 )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 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等。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 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二、有關您所詢問將閱讀他人書籍所撰寫之讀後心得部分,按本法第10條 之 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 、發現。」故若係閱讀書籍後將讀後感想等類似心得,以自己理解的 方式另以文字重新表達,而非直接重製他人著作者,則僅為採用他人 著作傳達之「觀念」,尚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至於您所提及截取他人書籍之部分內容所為之重點整理,已涉及「重 製」之利用行為,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若該閱讀筆記係有自己之創作(如讀後感想),僅在合理範圍( 本法第 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如他人著作之重點整理 )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且自己的著作與被引用之著作間 有合理之「關聯性」、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同時依本法第64 條規定註明出處,則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上傳至網站之 「公開傳輸」行為,亦得依本法第 65條第2項規定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 四、惟如您上述的利用行為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規定,則須另行向著作財 產權人取得授權,方為合法利用,例如:閱讀筆記之內容僅為重點整 理他人著作之內容,並無自身之創作或自身創作甚少,或是將書籍內 容另為創作之「改作」情形(參照本法第 63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本 法第52條引用合理使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 。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之問題如於具體個案適用本法規定可主張 合理使用者,即得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不受當事人之著作權聲明而受 影響。又利用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亦須依合理使用規定於具體 個案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無涉。又個 案上利用行為究係利用他人著作之概念或表達?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 定?是否構成侵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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