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簽訂著作授權契約書之權利金分配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19. 電子郵件字第1130219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19日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 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 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限,書信、口頭之 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所詢與老師簽訂著作授權契約書之權利金多寡問題,由於著作 權係屬私權,契約內容只要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達到意思之合意即 可,雙方可依實際授權及利用情形自由磋商合理之權利金,法律對此 並無任何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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