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納保規定於112年10月1日落 日後所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給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10.18. 衛部保字第11212603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主旨:貴局函為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 7條第3款納保規定於112年10 月 1日落日後所涉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給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30日保國三字第11260338581號函暨112年7月4日保國 三字第11260231801號函。 二、按本法第29條及第30條明定,年滿65歲時即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至 其計給標準並定有第1款(A式)及第2款(B式)兩種。另本法第30條 第2項第3款定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擇優計給等 情事;於同條款但書第1目明定,如係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被保險人「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仍得擇優按A式計給,以加強照顧第1目「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無其他不得擇優按A式計給之情形。 三、審酌本法第 7條第3款與第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僅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者」規定之立法目的,同為照顧未受勞保老年年金保障之被保 險人。凡具國保年資者,於其年滿65歲後,倘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情形,不應再以其國保納保身分限制其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擇 優請領權益。故本法第 7條各款被保險人如有相同情形者,應依本法 第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規定辦理。 四、基此,針對「年滿 65歲,符合國保A式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含已 領取及未領取 A式者),且具勞保年資但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 ,如於本法第7條第3款納保規定落日(112年10月1日)以後才申領勞 保老年給付,應持續依本法第 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僅領取勞 保老年給付者」規定,擇優按A式計給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五、本案請貴局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積極宣導國保( B式)及勞保老 年年金給付之雙年金保障;另針對上開「符合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 資格但尚未申請」之情形,併同宣導 5年請求權時效(本法第28條規 定),俾維護民眾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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