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釋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18. 金管保產字第1130491141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4月18日
    全文內容: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及「人身保險業辦 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 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 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 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 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 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五 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 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保險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 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 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 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 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產字 第一一二○一三九四四七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