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不得為訴願之標的。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58.2.22.臺訴字第15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22日
    查地方政府因實施都市計畫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及需要所為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其與訴願 法上所稱之處分性質並不相同,土地權利關係人除因主管機關對於該項計畫之執行而有違法 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外,關於該項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則不得 以之為訴願標的,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行政院58.2.22.臺訴字第一五三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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